每年的六月是毕业季也是高考季,是很多学生走向下一个人生阶段的时刻,高考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说,所以与高考相关的内容消息话题都会引来热度。各大高校也在陆续发布招生简章,为的学生抛出橄榄枝。近日,北京大学、北大医学部、中国人民大学发布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伊顿教育网小编帮大家详细汇总整理了相关简章内容,各位2019年高考考生及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大学2019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加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公办的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八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较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在录取提前批次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志愿进行录取,不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要求,投档分数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不足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非通用语种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省录取时,对两门选测科目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较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博雅人才培养计划)、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入选资格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较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定向生录取线参照北京大学统招生调档线执行。若出现志愿率不足的情况,可适当降分录取,较多不能过统招生调档线10分,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招收同类别生源地区招收。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非通用语种、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双”飞行员、定向生、“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国际学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的特点制定医学类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55622(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招生监督邮箱:jwbgs@pku.edu.cn
北大招生网:http://www.gotopku.cn#p#副标题#e#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章程
(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一、总则
1.为增加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教学函(2001)4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大学招生章程”和医学类的特点,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机构
1.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医学部主要负责人、主管本科生教学及研究生教学的主任、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及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科、医学部相关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医学部招生战略、总体招生规模及各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等。
2.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医学部纪委书记、纪检监察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3.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具体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1)执行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医学部招生总体规划;
(2)拟定招生计划;
(3)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三、计划与录取
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北京大学医学部各实行单独代码招生,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
2.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读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占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确定分省分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北京大学医学部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3. 北京大学医学部只招收理科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医学部依据考生志愿,从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5. 北京大学医学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6. 北京大学医学部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较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过20分。经北京大学医学部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7.北京大学医学部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除其中列举的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医学类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
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就读医学类:(1)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经复查不合格的考生,按《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
8.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高考录取模式改革情况,北京大学医学部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9.对省考生的具体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和化学,等级要求为A、A。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省的相关规定。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较低要求为B、B。
10. 北京大学医学部在省的选考科目要求:英语(医学英语)和护理学不限选考科目;其余要求为物理、化学,具体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11.护理学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政策。
12.学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
13.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按本科生标准收取,进入二级学科阶段按照当年同类研究生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750-1200元/学年。
四、附则
1.北京大学医学部对特殊类型、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3.北京大学医学部实行“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专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增加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4.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5.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
6.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10-82802223,82802191 传真:010-82802223 监督电话:010-82801235
网址:http://www.bjmu.edu.cn
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100191)
7.本细则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大学医学部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8.本细则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p#副标题#e#
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加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是“工程”“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首批入选“世界大学和学科”建设名单,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较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分省分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招生计划(含各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过105%。
第十一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好的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港澳台侨生等。其中,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音乐表演)、港澳台免试生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较高一项加分,且较高不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省、上海市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退;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七条确定录取时,不设置分数级差。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投档成绩排队,从到低分按照各招生计划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第十八条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我校在省调档时,各选测科目等级较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为2B+,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较低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时,我校认可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已投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作为录取依据。具体以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只招收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英语和法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报考外语类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资格生公示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学费标准:外语类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期间约为22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法方高校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中助困与育人相结合,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工作形式,拓展资助渠道,整合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保障。
电子邮箱:zizhuban@ruc.edu.cn。
第三十一条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82509918,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rdzs.ruc.edu.cn,电子信箱:zsb@ruc.edu.cn。
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详见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伊顿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的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本科生招生简章的具体内容,各位考生参考,希望大家都能如愿进入理想的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