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满足首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2007年8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学费。北京市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含福利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中,公办学校按照各专业学费标准免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学费。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和涉农专业学生。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分二等。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3.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是对品学兼优的具有全日制正式的在校学生(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予以奖励。每生奖励2000元。
4.其他资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北京市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为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从2010年起,北京市开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费、住宿费减免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具有本市正式注册,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学生和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用于享受政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支出。
2.宏志奖学金。为巩固本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支持、鼓励家庭贫困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成为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北京市设立“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每生奖励2000元,免交获奖当年学费。
3.减免学费、住宿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杂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除享受国家助学金以外,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享受减免学费。减免学费的条件由所在学校结合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并予以公示。
4.学校资助。普通高中学校将不超过当年学费收入5%的经费用于减免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等政策补助。
5.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咨询热线:4000296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