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已经发布,感兴趣的考生可以多多关注,不过,小编要提醒的一件事情是,综合评价和自主招生考试只能二选一,所以各位同学要谨慎选择哦!!!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报名时间从4月10日-4月20日,下面送上简章详细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8〕6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多元综合评价人才选拔新模式,师范大学2018年继续在省内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生对象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符合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条件的省高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人数不过80名。
三、报名条件
申请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学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中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每项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均达到合格等级。
(二)高中阶段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中学同年级同科类学生中前10%,且学业水平必测科目等级不低于3A1B1合格。
参加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不得同时参加师范大学2018年自主招生考核,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只可在两类选拔中选择一类进行考核。
四、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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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名程序
报名时间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
报名流程
考生须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综合评价报名系统(http://bm.chsi.com.cn),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表(报名完成后由报名系统生成打印,须考生本人签字、所在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个人陈述。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以及对所报的认识和发展理想,限1500字。
3.考生可提供自身综合素质证明材料,包括高中阶段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文学创作、志愿服务、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学科竞赛、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性材料及获奖证书,所在中学也可如实提供考生在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写实性材料。
4.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汇总表、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中学公章。
5.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上述材料均须原件扫描或拍照后按报名系统要求规格上传,并须通过报名系统网上提交,我校不接收纸质材料。考生须确保上传材料真实、准确、清晰,未按要求完成报名或材料不合要求者,报名无效。
六、选拔程序
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
学校根据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核。
2.材料审核
对于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学校组织结合考生高中阶段每学期综合排名、考生自荐材料中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获得面试资格考生名单。
审核结果将于5月10日前在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示。
缴纳费用
审核通过并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须在5月25日前在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及缴费,综合评价录取测试费标准为人民币60元/人。确认及缴费成功后,考生须规定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自行打印准考证。对于未按时完成考试确认或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考核安排
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考核形式为面试,面试过程全程录像。
面试时间:6月10日,按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两类进行考核,具体安排见准考证。
合格名单划定及公示
学校根据考生面试分择优确定考生合格名单。合格学生数不过学校综合评价录取计划数的2倍,合格考生将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计划录满为止。
合格名单经学校审定后,于6月22日前在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示,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接受社会监督。
七、录取政策
(一)凡获得师范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简称高考),高考投档分须达省本科一批控制线,两门选测科目等级不低于BB,志愿填报须与综合评价报名申请科类一致,并且符合《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相关规定,否则不予享受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政策。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生进档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结合本人报名系统中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间不设级差,计划录满为止。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根据学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综合成绩为100,具体计算方法为:(高考投档分/480)*50+两门选测科目折算分+(学校面试分/面试)*30
注: 两门选测科目每门折算分为:A+等级10分,A等级6分,B+等级4分,B等级2分
八、领导及监督机制
(一)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校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坚持程序公开、竞争公平、选拔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学校监察部门对综合评价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投诉。
(三)学生及其所在中学等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需要真实、齐全。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学校、单位、考生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九、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5-83720759 025-83534
监督电话:025-85891511
通讯地址: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笃学楼)
邮政编码:210023
十、其他
(一)师范大学未委托机构或个人代理综合评价录取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二)本招生简章由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p#副标题#e#
综合评价相关政策
2018年,共有20所高校在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其中高校有:大学、东南大学、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大学、工业大学、邮电大学、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林业大学、师范大学、南通大学、大学、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共15所,和去年相比,我省增加了一所昆山杜克大学。
以下为通知原文: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2018年我省继续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
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的积极探索。我省开展普通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目的在于指导试点高校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培养目标和要求的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的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即综合考量考生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果、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自身培养的特色要求等五个维度的内容,对高考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入选考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和招生章程
经批准,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大学、工业大学、邮电大学、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林业大学、师范大学、南通大学、大学、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等20所高校在我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
试点高校应科学、周密制定综合评价录取简章,内容须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办法、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高校须将招生简章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于4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工作。试点高校还应根据我省普通高考模式的要求,在综合评价录取简章和招生计划中,对以综合评价方式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省属试点高校(除昆山杜克大学外)综合评价录取计划不过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数的5%。
二、考生报名和高校审核
4月25日前,各校完成报名工作(具体时间请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简章)。符合我省高考及高校综合评价改革试点报名条件的考生,可自愿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报名网址为http://bm.chsi.com.cn,考生注册账号后登录报名系统完成报名。综合评价录取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高校不得将名额分配至中学,如中学向试点高校分享考生,应事先制订并公开分享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分享。被分享考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月5日前,试点高校应组织力量,按本校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名单并及时告知考生,同时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在确定拟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时,要合理控制学生数量,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考生适当倾斜。试点高校要将准予测试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高校考核和确认入选名单
6月10日起,试点高校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特色及培养要求,针对不同学科特长的考生进行考核,原则上不采用笔试、联考等方式,不得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要充分发挥学科的作用,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并在考核中遵守“五随机”的原则,即“考官随机确定,考场随机分配,考题随机抽取,学生随机分流,考官随机轮场”。每组评委的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核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参照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尤其在命题、测试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
6月22日前,经本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试点高校要按照不过综合评价录取计划数2倍的范围,择优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同时,将入选考生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等。考生所在中学和试点高校应分别在其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四、入选考生志愿填报
2018年,我省综合评价录取分两类进行:
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和昆山杜克大学等8所高校,由高校根据测试结果,与入选考生确认是否填报本校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志愿,并将确定的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具体填报时间和方式由高校确定。
经省教育厅批准开展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大学、工业大学、邮电大学、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林业大学、师范大学、南通大学、大学、大学和西交利物浦大学等12所高校,其入选考生于6月27日至7月2日凭动态口令卡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系统(http://www.jseea.cn或http://gkzy.jseea.cn)专设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专栏中填报综合评价录取高校志愿,其志愿须在公示的拟录取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志愿。
若考生同时获得多所高校的多种招生形式入选资格,则只能选择1所高校填报;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填报上述两类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即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综合评价录取资格。
五、投档与录取
对于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并填报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考生的高考文化总分原则上不低于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较低控制分数线。其中:
凡被大学等8所高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在提前批之前完成投档录取(由高校确定),不再参加其他批次的录取。
凡被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确定为入选范围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对于高校考核表现突出的少数考生,经高校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可适当降分投档,但考生的高考文化总分不得低于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较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
试点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综合评价拟录取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综合评价”录取类型,使用“其他类”计划录取。
3.对不符合综合评价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4.按综合评价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录取高校及等。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
综合评价录取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畅通考试录取结果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确保测试、录取等各环节安全、平稳、顺利实施。
1.严格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综合评价试点测试属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测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教育考试的处理。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分享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2.严肃招生纪律。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不得发布未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综合评价录取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形式组织与综合评价录取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相关工作人员、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冲刺综合评价录取计划;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3.严厉查处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生办和有关中学,并做好对考生的政策宣传工作。
省教育厅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