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子女升入普通高中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增加录取总分10分后,参加招生录取。
1.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残疾人民警察;
2.归侨考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侨眷子女;
3.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西安市学生干部或省级三好学生、学生干部荣誉者;
4.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中获一、二等奖以及陕西省、西安市一等奖者;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获一、二等奖和陕西省一等奖者;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西安市一等奖者;
5.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者,或为一级运动员者;
6.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独女户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户家庭的复读女考生。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西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2. 其他军人子女;
3.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获三等奖、陕西省和西安市二、三等奖者;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获三等奖、陕西省二、三等奖者;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西安市二、三等奖者;
5.复读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西安市三好学生荣誉者。
同一考生具有照顾政策的多项条件,按较高一项给予照顾,政策照顾的考生须为我市复读初中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