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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安徽萧县推行班主任试喝牛奶一事你怎么看?
楠哥 2018-05-23 15:05:10

  让班主任“以身试喝”背后的可笑逻辑

  班主任是“万精油”,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在学习上,班主任是教师,带学生遨游知识的海洋;

  ——在生活上,班主任是保姆,生怕学生冻着、饿着;

  ——学生生病了,班主任是救护车,要送学生去医院;

  ——学生打架了,班主任是警察,要调查调解;

  ——桌子板凳坏了,班主任是维修工,要负责修理;

  ——学生家庭发生纠纷了,班主任还要做义务调解员;
对于安徽萧县推行班主任试喝牛奶一事你怎么看?

  甚至,作为班主任,还要给毕业多年的成年的学生找对象“把关”,找工作“参谋”!

  ……

  但作为班主任,我喜欢做万精油——为了孩子们的快乐成长。甚至,我们愿意以身犯险,为了学生的安全!

  因为,这是我作为一个老师的情怀,,有多少老师是这样做的啊?

  想一想汶川大地震时,用身体搭建生命之桥的向倩老师,用后背牢牢地挡住了垮塌的水泥板、怀里还紧紧抱着一名小孩的瞿万容老师,哪一个不是让天地同悲的热血师魂??

  (向倩老师的坟墓,总是摆着鲜花)

  今天,是的“范跑跑”发表“跑论”十周年,我们可以看不起他,但却不能指责他,更不能用法律去制裁他,甚至,我们不能用道德去绑架他——因为,面对危险,教师首先是一个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因为,爱学生,职业道德;用生命去爱学生,绝不是老师的职业责任!

  但某地教育局不这样想!

  他们打着“为了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幌子(这是多么伟大的人文情怀啊——学生是未来,岂能受一点点不安全的侵扰?),让老师试喝“疑似存在安全隐患”,并经“抽样送检,经检测结果全部合格”的牛奶,并美其名曰“落实班主任试喝制度”!(见下图文件照片——图片来自网络)

  可这背后的逻辑,却是如此的“混蛋”——请原谅,我不应该说脏话,即使是不文明的词语,都不应该从一个教育人的口中说出、指尖流出——一个不文明的教师,岂能培养出文明的学生——但请你理解,一个出离愤怒的公民,也有表达愤怒的权利!

  因为,这个制度背后的逻辑,其实是这样的:

  第一,学生安全很重要,教师的安全不重要。

  在该地教育局看来,学生的安全很重要,因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但教师一点都不重要,让他们试喝,是避免学生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突然想起古代,为了查验食品是否有毒,拔除一根银针——班主任,就是古代人包里的一枚银针!

  还是古代,拈一片肉,丢给狗,狗吃了没事,人才开始吃——这个时候,班主任就是一只狗!

  想起西方做实验的时候,很多药品都要用小白鼠来实验,然后解剖,以此去发现药物的禁忌——这个时候,班主任就是小白鼠!

  总之,在那些“肉食者们”看来,班主任,地位低贱,像已跟不甚值钱的银针,像一条随处可见的狗,或者,就像是做实验的小白鼠!

  可是,说好的“尊师重教”呢???

  我前面说过,我愿意为了学生“以身犯险”——因为我爱我的学生;但我不愿意被人强迫——因为,这不是我的职责!

  你说,某地教育局的这个逻辑,是不是混蛋逻辑?

  (实验室里的小白鼠)

  第二,是谁的责任不重要,喝了不出事很重要。

  只要不出事,一切OK。这是很多人的思维。牛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重要,只要喝了不出事——即使出事,只要不是群体性的,也就是大量的学生出事,也没问题。班主任是成人,抵抗力更强,喝了有什么问题,也只是个别,构不成群体性。

  可他们或许忘记了,作为企业,提供安全的牛奶,这是他们的责任,这个责任,既是写在《食品安全法》里面,也应该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提供安全的食品,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选择能提供安全牛奶的企业,这应该是采购部门的职责——可按某地教育局的逻辑,企业和采购方都没有责任,班主任,是较重要的责任方!

  你说,这个逻辑,是不是混蛋逻辑?

  第三,是正确不重要,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很重要。

  这个文件,表现的是权力的任性。我们经常说,权利要装进笼子,可在这件事情上,权力的任性表现的充分:学校是下级单位,班主任是下级单位的员工,自然可以用权力去要求,所以,文件中强调:“各学校要严肃纪律,确保班主任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如因班主任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你看,有权利多好——正确与否不重要,手中有权力,可以要求你——你也可以不按照要求,但我可以用手中的权力“严肃处理”——可以多严肃,自己去想想吧!

  两个个“严肃”,一个“纪律”,一个“确保”,一个“处理”,谁敢不从?

  你说,这个逻辑,是不是混蛋逻辑?

  我能想象,校长在传达文件精神时候的欲言又止;我也能想象,班主任老师们在听到这个文件时候的欲哭无泪;我还分明能看到一些有良知的网友包括教育们愤怒的表情!

  我也能想象,某地可能会找出一个临聘人员,说他未经允许发了文件,开出了事!

  在我发这篇文章的时候,某地“已及时撤销通知决定,已停止学生牛奶的供应”,可是,这混蛋逻辑背后,就没有人来承担责任吗?还有多少类似的逻辑可以拉出来“走几步”?

  (欢迎网友关注,并将你所见到的“混蛋逻辑”在评论区与我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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