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课堂:人权是不是天赋的?为什么说“天赋人权”?应当是真理赋人权。具体来说,应是伦理学的基本道德真理赋人权。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较响亮的口号就是“天赋人权”大家知道“天赋人权”的具体含义吗?为什么会说“天赋人权”?为方便各位学生了解参考,伊顿教育历史辅导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天赋人权”相关解释,各位学生关注!
伦理学中有一条较基本的道德真理,在东方,孔子用“己所不欲,毋施于人”或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表达了出来。
无独有偶,在西方,在17世纪左右,人们将《马太福音》、《路加福音》中记载的耶稣的道德教诲“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郑重称为“道德金律”。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论证了相似的基本道德准则应是:“要只按照你同时也愿意它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样的基本自然伦理法则,是构成我们人类社会形成种种契约规则的基础共识,实际上也是我们中国人日常所说的“天理良心”,或者王阳明所说的“良知”。
人权,也即人的权利,是在社会契约的意义下而论的。如果不存在社会契约,那么也就无所谓的人权可言,那么就只剩下强盗逻辑与丛林法则了。然而强盗逻辑与丛林法则,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从长久来看,必然是自我毁灭的;如果人类不愿意走向相互毁灭,那么必然的的出来就是遵循“道德金律”,并且在道德金律的基础上构建起人类社会的契约体系,形成强有力的遵循平等原则的法律保障,从而才有可能切实而平等的保障人权。
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是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那么支撑这法律体系的基本伦理学法则是“道德金律”。因为只有在“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基本契约共识的指导下,人们才有可能建立对人一视同仁,对于人来说均为平等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可见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基本的伦理学真理所自然赋予的。我们不妨再简单重复一下前述论证:没有良性的法律的保障,人权则无从谈起;而作为社会基本契约的良性法律体系,是遵循平等原则的;而法律平等原则的实施,必然是建立在“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基本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从而证明赋予人类人权的乃是基本的自然道德真理。
由此可见人赋人权是不对的,因为事实上人权并不是后天人为而有的,而是先天的、本然的、应然之事,是人类基本良心的体现。而人人都有,乃至恶人都无法彻底泯灭的基本良心,是基本道德真理的自然体现。
而“天赋人权”也是不全然的,因为若将“天”理解为“神”的话,不管这“神”是否真正存在,都不是真正到达本源的。因为就像《道德经》中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真理这种较根本的道德光明才是那较后的根源。
如果将“天”理解为基本自然法则,那么“天赋人权”才不失为一种正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