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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区中小学义务教育招生说明,、招生等问题讲解
小新 2018-07-07 14:09:43

  2018年市区中小学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进行,小编为各位家长带来招生攻略,大家来看看中小学招生有哪些政策变化呢?关于、报名时间、招生办法等内容进行一一讲解,有不了解的家长要提前知晓。2018年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攻略

2018年市区中小学义务教育招生说明,、招生等问题讲解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

  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义务教育实际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本人持有的有效IC卡式《省居住证》(以下简称“有效居住证”)签发地镇街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二)相对就近入学

  具有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在所在地或本人持有的有效居住证签发地镇街学校就近或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三)住、户一致优先

  当一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三批排列先后顺序录取。未能录取的学生,由所在镇街及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

  (四)免试入学

  严禁学校组织笔试、面试或变相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实验班”、“基础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

  二、招生对象

  (一)年龄对象

  1.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学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具有正式的2018年小学复读毕业生。

  (二)报名对象

  第一批: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不在学区内,但具有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7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符合迁户条件的。

  具有我区,小学已在学区实际就读,已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适用初中)。

  第三批:

  1. 小学一年级

  持有我区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2. 初中一年级

  A类:具有我区正式,且在区内小学复读毕业,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B类:具有我区正式,且在区内小学复读毕业,同时符合《市区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08〕115号)文件要求的随迁子女。

  C类:具有正式,在市区外小学复读毕业,符合《市区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08〕115号)文件要求的随迁子女。(需提供有统一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原毕业学校公章。)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自2019年起,无有效居住证的B、C类学生不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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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生时间

  招生时间为5月-7月上旬。各公办初中、小学原则上应在7月10日前公布新生名单。

  四、招生办法

  (一)核定班额,按计划招生

  区教育局和各镇街根据学校建设规模和省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核定学校招生规模和班额,制定招生计划。

  (二)就近入学,按学区招生

  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所在地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划定学区实施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分批报名,按条件招生

  1.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过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过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及家庭住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分批录取:

  第一批:

  A类:学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内,且与父(母)、父(母)住房一致(以房产证为依据);学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内,且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一致(以房产证为依据)。

  B类:学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内,但住房不属于上述类型。

  迁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当第一批申请就读人数过招生计划时,按A、B类别先后顺序及该类别适龄儿童、少年落户时间排序录取。未录取的分流安置到周边有空额的学校。

  第二批:

  符合第二批报名对象的,可向房产对应的有空额的学区学校申请报名,各属地中心学校(以下简称“中心学校”)组织审核。当通过审核的报名人数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学校以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为依据,按照公正、公平的办法予以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由中心学校统筹安置到周边有空额的学校。

  第三批:

  (1)小学一年级入学。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实际居住地的中心学校指定地点报名或指定网站进行网上预登记,并根据要求提供随迁子女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学校应根据随迁子女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适度考虑购房入住等因素进行排序,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未取得有效居住证,但预计当年8月31日前能取得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进行预登记。取得有效居住证后,应在8月31日前到中心学校补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中心学校安排入学。中心学校安排确有困难的,上报属地镇街协调统筹解决。

  (2)初中一年级入学。在我区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毕业前提出初中入学申请,由在读小学组织调查核实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并将核实后的本校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毕业生名册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应根据随迁子女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适度考虑购房入住等因素进行排序,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符合就读条件B、C类的,按照B、C类别先后顺序,适度考虑购房入住等因素,统筹安排至有空额的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

  对于报名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是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及入学资格。

  (四)特殊学生的招生

  1.具有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向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经中心学校或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入学。

  2.具有我区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地的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省盲人学校、市聋人学校和区汀洲学校招生办法。

  五、插班生安置指导意见

  1.插班生是指除起始年级新生以外,符合就近入学条件需要在相关学校中途插班就读的学生。插班时间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前,各校在学年中间,原则上不接受插班生。

  2.学区内的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可凭簿到所在地的学区学校登记。学校在不冲刺班额的前提下,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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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招生要求

  (一)高度重视招生工作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招生领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满足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符合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

  (二)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和计划

  各镇街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因新校投入、报名学生过招生规模等原因,需统筹和调整学区时,要按照规定科学划定招生学区。招生工作方案在3月底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公告制度

  1.学校应坚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4月中旬前以镇街或学校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提供的材料、咨询电话等。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在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2.加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宣传。中心学校要加强与村、社区的联系与协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便于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四)大力推进阳光招生,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学生。学校按划定学区招生,不得组织跨学区招生,不得拒绝安置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严格管理。学校应及时将录取学生信息规范地录入管理系统,不得招收“借读生”或挂靠,做到学生和就读学校一致。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审核各批次学生报名条件,防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招生工作初步结束后,中心学校要及时了解各校的新生录取报到情况,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各类特殊情况家长联系安排相关学校。

  七、其它事项

  下列对象,根据其所在地(区外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在5月31日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或各镇街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或各镇街中心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1.在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居住在,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地为的《市特聘证书》《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区人才居住证》的来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 符合《区关于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操作办法》相关规定的人才子女;

  3.工作地为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5.符合、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情况,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6.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本校教师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子女。

  八、招生服务

  区教育局设立招生政策咨询电话和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招生政策咨询,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招生政策咨询电话:86233265;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8622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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