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是本科二类中在医学上的实力比较强的学校了。在本科二类院校中,医学院中实力比较强的是河北医科大学,但是温州医科大学与之相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也在不断的赶上其步伐。在下面的整理中,小编给大家分享了近两年的本科招生的各个的分数线,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往年的录取的情况,再结合自己的分数,看看自己是否可以报考,其中的三位一体的招生分数线小编也推送给大家,还有2019年的本科招生简章,一起来看看吧!
一段
二段
地方专项
“三位一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温州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医学院从分迁到温州,初名“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 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是省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省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教务处、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省的考生按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类)志愿须符合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均已录满时,对服从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其余省份的考生,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对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省考生录取收藏条件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类、眼视光技术、护理等医学类,以及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等,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面向省部分县(市、区)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学校设定较低录取控制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本科各较低投档成绩应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25035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