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并宣布即日起施行,以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普通高校招生管理。
这一规定明确,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所列8个条件之一,方可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其中包括:考生户籍属黑龙江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籍落户黑龙江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该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2026年起,考生具有外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省实际就读,应按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如果考生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政策,须由当地省级招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名参加高考。
这是新规中最明显的变化。
此前,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号)中的同类要求为,“考生户籍属黑龙江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黑龙江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该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