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爆发给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清政府为了保全自己的统治地位,不惜签下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使得当时的贸易和政治权利都受到了侵扰。然而第一次鸦片战争的阵痛还未彻底消除,列强们又再一次发起对中国的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彻底爆发,在中国人民的伤口上又再一次撒了一把盐。
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的原因是列强不满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在华所获取的利益以及利益的实现情况;直接导火索是列强与清政府在“亚罗号问题”和“进京换约”问题上产生了冲突(后者导致了战争的扩大);后果是列强的范围、侵略的规模均较第一次鸦片战争扩大;所以我们常说第二次战争是第一次的继续和扩大。
首先简单叙述一下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条约义务:1.割让香港岛;2.赔款2100万元(西班牙银元,约合白银0.72两);3.五口通商;4.协定关税;这四项是《条约》规定的。另外附属一系列条约还要求清政府履行其他义务,主要有给予列强治外法权与片面较惠国待遇。
《条约》签字
但是,战后列强发现两个问题,1.清政府并没有很好的履行条约义务,比如中英双方在“广州入城问题”上的冲突。因为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广州城曾被英军占领,广州是在缴纳600万两白银“赎城费”后才被收回的,所以广州民众的反英意识高涨,对条约规定允许英国人入城很敏感。广州士绅曾与欲入城的英人发生冲突,而清政府未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英国人被迫搁置入城计划。另一方面,清廷保守势力却以此沾沾自喜,鼓吹对英强硬。2.五口通商、协定关税并没有给以英国为首的列强带来他们满意的利益。中国传统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依然顽固存在,对英国商品的需求并不大,导致商埠虽通,但贸易不繁。但是,列强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中国自然经济对贸易的影响,而认为贸易不能扩大是因为中国开放的程度还不够。
根据1844年中美、中法签订的条约,条约应在12年后针对变化的情形进行修改。原本1842年签订的一系列中英条约并无此条款,但英方以片面较惠国待遇“一体均沾”的原则要求于1854年修约,目的是改善第一次战争后在华利益现状。而对于清廷来说,1842年的《条约》被看作一种“万年和约”,是中国与列强相安无事的增加,不能做大的变动。保守的广州地方官叶名琛甚至拒绝和英国谈判,坚称“如予夷人一寸,彼等或进一尺”。所以双方矛盾激化。
圆明园残垣
的不满都借着“亚罗号”事件爆发了。当然,有观点认为“亚罗号”事件是英国故意挑起争端,但是广州地方官的不作为使这次事件扩大化了。叶名琛的“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是将他个人的荣辱建立在丧失利益之上,较后也只得身死名辱。而第二次鸦片战争就此爆发。对英国来说,这次战争旨在获得比第一次战争更进一步的在华利益,对清廷而言,这场战争之后,道光朝对夷人的“回避政策”彻底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