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大学,很多学生因为各种各样的需求想要转学,但转学并没有那么的简单,有些情况,是不允许转学的,转学的条件你又知道那些呢?
为维护教育秩序,新疆自治区教育局出台转学相关事项的通知,拟定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各高校、考生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做好自己的准备。
一、转学条件
(一)转学理由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预科学习阶段;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成绩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
6.研究生拟转入学校、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的;
7.高考录取时限制转学的;
8.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转出学校应审核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校(院)、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意见。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三)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提供学生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我厅备案。区内转学的,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我厅备案;跨省转学的,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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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材料
学校向我厅备案转学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备案)表;
2.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研究生转学的,由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转学原因说明材料;
3.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4.拟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名册(含录取较低分数线);
5.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
9.学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在学校网站公开转学政策、程序和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校园公示栏、微信平台、网站等途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规定》要求,重新修定本校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规范转学工作程序,严格材料审核,完善确认手续,切实做好工作。
(二)集中受理时间。各高校应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工作。我厅每年集中受理两次转学备案工作,接收转学备案材料时间为春季2月25日至4月25日、秋季8月25日至10月25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我厅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材料不齐的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我厅均不予受理备案,一切责任由转入学校承担。
我厅不接受学生或者家长及其他无关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各普通高校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规定》。学校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工作做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并由高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高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